申請人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主要有以下三種途徑:
1. 逐一國家注冊,即分別向各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注冊;
2.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即根據《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馬德里協定”)或《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以下簡稱“馬德里議定書”)的規定,在馬德里聯盟成員國間所進行的商標注冊;
3. 共同體注冊,即向共同體成員國的相關機構申請商標,商標注冊后在該共和體成員國內收到保護。
三種途徑申請國際商標的特點比較:
1. 馬德里注冊:
(1) 手續簡便:商標申請人可僅通過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請而在多個被指定國同時獲得商標保護,申請手續簡便。
(2) 費用低廉:商標申請人在馬德里所有成員國就一個類別申請商標注冊所需的費用是逐一國家申請注冊所需費用的1/12~1/11。
(3) 時間快捷:從國際注冊日起,如果被指定國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協定書為12個月,依照議定書為18個月)沒有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將在該指定 國自動得到保護。
(4) 注冊國家的局限性:馬德里聯盟成員國偏重于歐洲國家,一些同我國貿易聯系密切的國家,諸如美國、加拿大及東南亞各國目前還不是成員國。我國企業無法通過馬德里國際注冊途徑在這些國家取得商標注冊。
(5) 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國際注冊必須以國內商標申請/注冊為基礎。在《馬德里協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內注冊或初步申請公告;在《馬德里議 定書》項下,申請必須基于相同商標的國家注冊申請,因此,在申請的時間上有一定的限制。
(6) 注冊效力的不穩定性:由于國際注冊要求以國內申請/注冊為基礎,五年后才能與原屬國的注冊脫鉤,因此一旦原屬國的注冊在五年內被撤銷,國際注冊也隨之將被撤銷 ,這一情況又被稱之為"中心打擊原則"。
2. 共同體注冊:
(1) 注冊商標在共同體成員國保持整體效力: 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件共同體商標申請即可在歐共體15個國家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共同體成員國的使用;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整個共同體成員國范圍內發生效力
(2) 共同體商標注冊費用較低:共同體商標申請注冊費用比逐一國家注冊的費用便宜的多,另外,共同體商標續展的費用也低得多。
(3) 共同體商標注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共同體成員國中只要一個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整個共同體商標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共同體商標申請日,但申請人還須支付向每個國家的轉換費用。因此,若選用商標 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
(4) 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商標可能在一年內獲得注冊。然而,只要 有一個國家提出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注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的時間,通常需2年左右時間。在15個國家中均無異議的情況很少見,因此,共同體商標申 請往往在很長時間內不能獲準注冊。
3. 逐一國家注冊(單個國家注冊):
(1) 除馬德里國際注冊之外的單個國家商標注冊不同于馬德里國際注冊,其程序更繁瑣。不同國家的商標法及實行的商標 注冊程序一般都有所不同。有些國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則,而有些則使用“注冊在先”原則。注冊所需的整個周期各不相同,一般時間與我國也相差無幾,短的 需一年左右,長的則需5-6年。所以,如果對于想要進行出口貿易的企事業單位,需提前在其貿易出口國進行注冊,否則其商標得不到保護。另外,各個國家的商標 使用有效時限各不相同,且使用過程中的要求也不相同。
(2) 通常,遞交一份國外商標注冊申請,需另提交一份商標委托申請書和十份商標圖樣。但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商標注冊 程序,有些國家又需要申請注冊人委托其本國商標代理人代理一切商標注冊事宜,有些國家又需要申請注冊人所屬國家外事處的公證認證。在大多數國家,即使你的 商標還沒在本國注冊,也可以提交申請;而有些國家的商標注冊,則必須基于本國商標注冊。
(我公司建議,如果申請國際商標國家少于3個,可以考慮單一國家注冊,如果注冊國家很多,建議凡是要申請的國家屬于馬德里締約國的,采取商標馬德里注冊;要申請的國家不屬于馬德里的締約國的,則逐個單一國家申請。)
馬德里商標注冊簡介:
“馬德里聯盟”是指由“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所適用的國家或政府間組織所組成的商標國際注冊特別聯盟。
“比荷盧”為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三國聯盟的簡稱,實際是三個“馬德里聯盟”成員國,但申請人指定這三個國家保護時,仍按一個國家對待,并按一個國家繳納有關規費。
辦理途徑:
申請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我公司為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北京商標局來辦理。
馬德里商標注冊注意事項
1、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馬德里聯盟”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注冊申請。
2、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注冊申請程序。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馬德里協定”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注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馬德里議定書“成員國的,申請國際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注冊或提出注冊申請的商標。
3、國際注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注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注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注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標完全相同;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注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注冊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如果國內申請或注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注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注冊申請書上。
4、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注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么申請人在提出國際注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5、不予受理的國際注冊申請,凡不符合《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1、2、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
6、國際注冊的有效期滿后,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注冊。